社區代表條例
資格認定
第一條:社區代表由成員參選後選舉產生。
- 社區成員需持有 Karma Ksana 代幣最少 1000 顆才具備社區代表參選權。
- 社區代表需成為社區成員超過 6 個月才具備參選權。
- 社區代表選舉採平方投票法。
第二條:社區代表人數依據社區規模動態調整。
- 社區代表最少 5 名額,最多 30 名額。
- 社區成員每增加一萬人,代表增設 1 名額。
任期與罷免規則
第三條:社區代表無限任期,但受罷免或重組制度約束。
- 社區代表定期進行內部不適任投票,並接受罷免公投決定是否續任。
- 社區定期舉行重組公投決議是否重組代表組成。
- 經罷免之代表,不得參與下一期選舉;經重組不受此限。
第四條:社區定期舉行代表重組公投,決議是否重組社區代表。
- 每年 3/24、9/24 進行重組公投,投票期限三日。
- 經重組卸任之代表,可參與下一期選舉。
第五條:社區代表有義務進行內部不適任投票。
- 當月遇到重組公投,則跳過該月份內部不適任投票。
- 每月 24 號投票,25 號向社區公告結果。
- 投票不記名,每人一票,票票等值且不得投廢票。
- 若某代表被投票率達三分之一以上,須接受罷免公投決定是否留任。
- 罷免公投於公告後開始,並於 28 號完成公投。
- 經罷免之代表,不得參與下一期選舉。
第六條:社區代表卸任時間為新代表上任後一週。
- 卸任之社區代表有義務交接任務給新代表。
- 卸任流程須由開發團隊監督。
第七條:社區代表有名額空缺時,進行選舉產生新代表。
- 社區成員符合資格,可自行登記參選。
- 每月 1 號開始登記參選,為期 3 日。
- 每月 4 號開始投票,為期 2 日。
- 社區代表選舉採平方投票法。
第八條:社區代表若不履行義務,可由開發方提出公投進行罷免。
- 提出時間與不適任投票同時。
- 執行辦法與不適任投票後的罷免公投一致。
權利與義務
第九條:社區代表為社區意識的代表人。
- 社區代表有整合社區意識並提案之義務。
- 社區代表有審核開發方預算之義務。
- 社區代表有內部票選不適任投票之義務。
- 社區代表有參與開發方制定未來發展方向之權利。
第十條:社區代表享有社區提供之福利。
- 福利發放不限於社區代幣。
- 福利價值最高不超過開發方正式員工基礎薪資。
第十一條:社區代表可提出社區提案,並經由內部投票決議是否執行。
- 既有社區規章修改與新增不在此規則範圍。(社區總章、社區成員條例、社區代表條例、社區檢核員條例、開發團隊條例)
- 內部投票採簡單多數決。
- 內部投票完成後,交由開發方團隊執行。
- 社區提案需包含預算與達成目標。
第十二條:社區提案通過後由開發方執行。
- 若提案違反社區自治核心理念,可不執行。
- 若開發方不認同提案,可要求社區公投復議。
- 經社區公投通過後,開發方不得拒絕執行。
- 執行時程與細節由開發方規劃並提出。
第十三條:社區代表需審核開發團隊預算。
- 社區代表審核通過標準為同意票達 60%。
- 審核投票不能投廢票,若代表不履行投票義務,則排除於該次投票中。
第十四條:社區代表可對社區檢核任務提出失職質疑。
- 失職認定標準為同意票達 60%。
- 失職認定投票廢票視同為不同意。
第十五條:涉及開發機密與團隊隱私之資料,社區代表可要求公正第三方驗證。
- 第三方驗證機構由社區代表決議。
- 驗證費用由社區金庫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