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區代表條例

資格認定

第一條:社區代表由成員參選後選舉產生。

  1. 社區成員需持有 Karma Ksana 代幣最少 1000 顆才具備社區代表參選權。
  2. 社區代表需成為社區成員超過 6 個月才具備參選權。
  3. 社區代表選舉採平方投票法。

第二條:社區代表人數依據社區規模動態調整。

  1. 社區代表最少 5 名額,最多 30 名額。
  2. 社區成員每增加一萬人,代表增設 1 名額。

任期與罷免規則

第三條:社區代表無限任期,但受罷免或重組制度約束。

  1. 社區代表定期進行內部不適任投票,並接受罷免公投決定是否續任。
  2. 社區定期舉行重組公投決議是否重組代表組成。
  3. 經罷免之代表,不得參與下一期選舉;經重組不受此限。

第四條:社區定期舉行代表重組公投,決議是否重組社區代表。

  1. 每年 3/24、9/24 進行重組公投,投票期限三日。
  2. 經重組卸任之代表,可參與下一期選舉。

第五條:社區代表有義務進行內部不適任投票。

  1. 當月遇到重組公投,則跳過該月份內部不適任投票。
  2. 每月 24 號投票,25 號向社區公告結果。
  3. 投票不記名,每人一票,票票等值且不得投廢票。
  4. 若某代表被投票率達三分之一以上,須接受罷免公投決定是否留任。
  5. 罷免公投於公告後開始,並於 28 號完成公投。
  6. 經罷免之代表,不得參與下一期選舉。

第六條:社區代表卸任時間為新代表上任後一週。

  1. 卸任之社區代表有義務交接任務給新代表。
  2. 卸任流程須由開發團隊監督。

第七條:社區代表有名額空缺時,進行選舉產生新代表。

  1. 社區成員符合資格,可自行登記參選。
  2. 每月 1 號開始登記參選,為期 3 日。
  3. 每月 4 號開始投票,為期 2 日。
  4. 社區代表選舉採平方投票法。

第八條:社區代表若不履行義務,可由開發方提出公投進行罷免。

  1. 提出時間與不適任投票同時。
  2. 執行辦法與不適任投票後的罷免公投一致。

權利與義務

第九條:社區代表為社區意識的代表人。

  1. 社區代表有整合社區意識並提案之義務。
  2. 社區代表有審核開發方預算之義務。
  3. 社區代表有內部票選不適任投票之義務。
  4. 社區代表有參與開發方制定未來發展方向之權利。

第十條:社區代表享有社區提供之福利。

  1. 福利發放不限於社區代幣。
  2. 福利價值最高不超過開發方正式員工基礎薪資。

第十一條:社區代表可提出社區提案,並經由內部投票決議是否執行。

  1. 既有社區規章修改與新增不在此規則範圍。(社區總章、社區成員條例、社區代表條例、社區檢核員條例、開發團隊條例)
  2. 內部投票採簡單多數決。
  3. 內部投票完成後,交由開發方團隊執行。
  4. 社區提案需包含預算與達成目標。

第十二條:社區提案通過後由開發方執行。

  1. 若提案違反社區自治核心理念,可不執行。
  2. 若開發方不認同提案,可要求社區公投復議。
  3. 經社區公投通過後,開發方不得拒絕執行。
  4. 執行時程與細節由開發方規劃並提出。

第十三條:社區代表需審核開發團隊預算。

  1. 社區代表審核通過標準為同意票達 60%。
  2. 審核投票不能投廢票,若代表不履行投票義務,則排除於該次投票中。

第十四條:社區代表可對社區檢核任務提出失職質疑。

  1. 失職認定標準為同意票達 60%。
  2. 失職認定投票廢票視同為不同意。

第十五條:涉及開發機密與團隊隱私之資料,社區代表可要求公正第三方驗證。

  1. 第三方驗證機構由社區代表決議。
  2. 驗證費用由社區金庫支出。

© All Rights Reserved            updated 2022-11-12 13:15: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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